年4月25日—5月1日是第19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宣传周的活动主题为共创健康中国,共享职业健康,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职业病防治核心信息资源
1.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为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2.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职业病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4.职业病危害因素来源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等有害因素,工作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工作组织和工作制度不合理,以及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生产场所设计不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等。在实际生产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往往不是单一存在,而是多种因素同时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作用,往往危害更大。
5.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48号)职业病共包括10类种,包括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及其他职业病。
6.生产性粉尘指在生产活动中产生的能够较长时间漂浮于生产环境中的颗粒物,可分为无机粉尘、有机粉尘及混合性粉尘。可引起包括尘肺病在内的多种职业性肺部疾患。
7.噪声对听觉系统的损伤主要有听觉适应、听觉疲劳、噪声性耳聋及爆震聋。前两者是生理性功能改变,属暂时性听觉位移,如果继续接触强噪声,则可能发展为永久性听阈位移(后两者),听力不能完全恢复,内耳感音器官出现器质性退行性改变。
文: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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