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一体化管理体系(42)
29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
1目的
对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中所发生的事故及时调查和处理,并采取适当措施,以控制影响范围、减少损失。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控制。
3职责
3.1综合管理部归口管理本程序。
3.2各部门对本部门的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事故进行相应的检查和整改。
3.3管理者代表监督、指导本程序的实施。
4工作程序
4.1事故的范围
(1)事件:本程序的事件是指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活动中的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和有害环境影响,以及与工作相关的健康损害或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情况。
事件可能是:
①事故:巳发生的事件;
②未遂事件:未发生的事件;
③紧急情况:一种特殊类型的事件,可能是发生概率很小但造成危害很大的事件。
(2)事故:本程序的“事故”是指在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活动中已发生的事件和实际发生的紧急情况。
(3)未遂事件(未发生的事件)和潜在的紧急情况,按《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中“预防措施”的规定进行控制。
(4)在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活动中,未造成事故的不符合按《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的规定进行控制。
4.2事故分类和确认
4.2.1本公司将事故分为三类:
(1)轻微事故:在工作场所造成人员轻伤,或对环境的一般污染与破坏且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一万元以下(含)的事故。
(2)重要事故:在工作场所造成三人(含)以下重伤,或对环境的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且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不含)的事故。
(3)重大事故:在工作场所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一人(含)以上死亡,或对环境的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且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含)的事故。
4.2.2事故分类确认:
①事故发生时,事故的分类由公司总经理初步确认,以便及时进行后续工作。
②若安全或环保主管部门有新的意见时,应及时经总经理初步确认后进行修订。
4.3事故处理的相关法规依据
4.3.1处理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主要法规依据有:
(1)突发环境事故信息报告办法。
(2)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7号)。
(5)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75号令)。
(7)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号)。
(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
(9)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5号)等。
4.3.2如本公司的规定与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一致时,应执行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
4.4事故应急响应和报告
4.4.1事故应急响应
(1)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紧急情况发生后,应按照《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的规定启动应急预案。
(2)如在现场人员职权范围之内的,可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以组织救援、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减少污染,防止事故扩大。
(3)如在现场人员职权范围之外的,现场人员应立即请求相关责任人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协助现场维护和支持工作。
4.4.2事故报告
(1)应尽快将事故发生情况报告相关部门:
①当发生轻微事故时,应报告综合管理部。
②当发生重要事故时,应立即报告综合管理部和主管总经理,并在24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安全或环保主管部门报告。
③当发生重大事故时,除立即报告总经理外,并在2小时之内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安全或环保主管部门报告,并应保护事故现场。
(2)事故报告内容包括:
①事故发生概况;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③事故的简要经过;
④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环境污染情况(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以及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⑤已经采取的措施;
⑥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轻微事故可只进行口头报告,重要或重大事故可先口头报告再以《事故报告》的书面形式报告。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时,应及时补报。
4.5事故调查
4.5.1组成事故调查组
(1)轻微事故由部门负责人任调查组组长,并组织事故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参与调查。
(2)重要事故由主管副总经理任调查组组长,并组织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综合管理部、工会等有关人员参与调查。
(3)重大事故由总经理任调查组组长,并组织事故发生部门、综合管理部、工会等有关人员参与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4)需要时,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任命调查组组长并选派调查组成员。
4.5.2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5.3事故调查组的权力和义务
(1)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2)有权要求事故发生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5)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6)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4.5.4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部位的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将有关证据材料作为附件,调查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字。
4.5.5《事故调查报告》的报送
(1)轻微事故报本公司综合管理部。
(2)重要事故报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
(3)重大事故按相关规定报送。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相关部门或机构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归档保存在综合管理部和相关部门。
4.6事故处理
4.6.1事故处理的原则
应按照“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严肃处理,落实措施、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以维护法制和纪律的严肃性,对国家和人民负责。
4.6.2事故处理程序
(1)轻微事故由综合管理部根据总经理批准的《事故调查报告》的结论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工会。
(2)重要和重大事故由总经理根据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的《事故调查报告》的结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工会和有关机构。
(3)对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大事故的责任部门、责任人的处罚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和组织有关规定执行。对环境违法行为按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总局令第7号)和组织有关规定执行。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7职业病事故的调查处理
4.7.1按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杳处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5号)的规定报告和处理。
4.7.2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公司应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1)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2)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应急响应。
(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5)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递交《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
4.7.3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公司主管部门、公安、安全生产部门、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任命组长,进行事故调查。调查组的职责有:
(1)进行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2)分析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
(5)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4.7.4配合和落实措施
公司主管部门综合管理部应:
(1)配合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2)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3)及时安排患职业病的员工进行治疗,并按相关规定保证其合法权益。
4.8整改措施
综合管理部对事故的处理结果以公司通报形式,发公司各部门。责任部门按《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的规定进行整改,以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其他部门应举一反三,以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5相关文件
5.1《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
5.2《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5.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5.4《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5.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
5.6《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5.7《国务院关千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
5.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5.9《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5.10《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6相关表格和报告
6.1《事故报告》(略)
6.2《事故调查报告》(略)
6.3《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略)
6.4《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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