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桐乡市卫生执法部门依法对崇福某美甲店作出罚款6.4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医疗用品设备的行政处罚,并于10月27日向该美甲店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下简称《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正式实施以来,桐乡市开出的首张非法行医罚单!
案件回放
接到市民举报,卫生执法人员立即来到该美甲店,现场发现了激光脱毛仪、医用超声耦合剂、无针水光仪、无针注射器、一次性使用带针配药器、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氯化钠注射液等大量医疗用品和设备。
此外,卫生执法人员还在抽屉里发现了一本记录顾客消费信息的登记表。
卫生执法人员立即根据顾客登记表上的信息,联系到了部分顾客进行调查取证。调查中,通过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查询到该店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且该店从业人员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随后,卫生执法人员对该美甲店进行立案调查,对涉案物品予以行登记保存,并责令其立即停止执业活动。
据悉,该店自年4月24日起使用医疗用品和设备为顾客开展激光脱毛等医疗美容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三十八条: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该店非法开展医疗美容的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医疗用品设备的行政处罚。
此外,该店还存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和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生活美容服务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作出1.46万元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我市卫生执法人员将紧紧围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继续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行医违法行为,保障市民健康权益、维护医疗市场合法秩序。同时,再次提醒市民自觉抵制非法行医行为,保护身心健康,并积极参与社会监督,进一步让非法行医无处藏身。
来源:市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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